成渝双城经济圈广安高新区标准厂房及园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3标段
(工业地块平场及配套道路)施工标段补遗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成渝双城经济圈广安高新区标准厂房及园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3标段(工业地块平场及配套道路)施工标段”作如下补遗:
一、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3.1履约担保:“投标人可以选用下列形式之一提交履约保证金:投标人可以选用下列形式之************************银行保函************银行出具的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原件。”现修改为“******银行保函或项目所在地专业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其中,保函不超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保函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二、原“1.总则7.4 签订合同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现修改为“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三、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