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自然资规函〔2024〕195号
武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大庆油田川渝地区潼深7井试采工程临时用地的请示》(武自然资规〔2024〕16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武胜县乐善镇金鼓村8、12组集体土地33.2708亩,其中农用地33.1812亩(耕地7.8891亩,含永久基本农田7.2401亩;园地24.9814亩;林地0.0248亩;农村道路0.2859亩)、建设用地0.0896亩,作为大庆油田川渝地区潼深7井试采工程进场道路、临时生活用房、办公用房、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用地,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四年,自批准之日起算。
二、你局须在用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上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
三、你局应督促用地单位按照复垦方案做好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临时用地使用期届满后,应督促用地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土地复垦,并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及时将经验收合格的土地交还被占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做好该宗临时用地占用林地许可期限与审批使用期限的有效衔接,在林地许可期限届满前书面告知用地单位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完成延期审批的,该临时用地批复自林地许可到期之日自动失效。
四、你局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用地单位及时向被占地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相关补偿费。涉及的临时生活用房要严格避让地质灾害低易发区,并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要求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同时,加强临时使用土地动态监管,对不按批准面积和用途使用土地的,要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
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0月31日